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原告卢**诉被告漯河市玉芳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原告卢**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晁*,被告漯河市玉芳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及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原告卢**诉称,被告吕**以被告漯河市玉芳纸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3年12月5日在原告处购买生活原纸273135吨,单价每吨7000元,合计货款191194.5元;于2014年2月14日购买分切纸1.2757吨,单价每吨7200元,货款9185.04元;于2014年3月4日购买生活原纸6.0504吨,单价每吨7000元,货款42325.8元;以上共计欠货款242732.34元,经原告追要,被告支付70...(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