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人寿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125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9日15时27分,陈**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泌-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种子岗加油站右转时与后方同向郭**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郭**、贾**不同程度受伤。因该车投有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望**原告的诉求。
被告陈**辩称,1.被告陈**借用陈*全的车辆。2.陈*全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损...(本文书还有3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