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后依法改判驳回王**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五建公司将防火门灌缝工作发包给厦门金仕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兴公司)施工,并约定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由金仕兴公司自行负责。因此即使王**在施工中受伤,五建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而金仕兴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法通知金仕兴公司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违法。二、王**自述其在五建公司的工地施工中被水泥砸伤并无其他相关证据可以佐证,仅是其一面之词。一审法院(2016)闽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系在五建公司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江南亭店保安综合基地(一期)工程...(本文书还有3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