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分行”)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武*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武*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0975.78元,利息、复利37905.72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8月26日,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4888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查明事实。
(一)签约情况:2...(本文书还有1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