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市腾运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被告方**、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方**、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向原告支付甜叶菊种苗尾款195,000元;2.判令被告方**承担甜叶菊种苗尾款利息11,700元;3.判令被告方**承担合同违约金1,500,000元;4.判令被告方**承担原告因所要债务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5.判令被告丁*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酒泉市腾运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提供300亩地的甜叶菊种苗,每亩地1,300元,共计390,000元。同时约定,秋后苗成收时节,被告方**以每公斤12元的价...(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