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沈*天元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诉一审被告沈*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家屯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一审被告苏家屯区政府不服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5月2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苏家屯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被上诉人天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一审第三人沈*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兴拆迁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家屯区政府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沈苏政发(2003)31号《关于副城新区三村整体迁移拆迁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同意按照沈*市副城新区管委会上报的《副城新区三村整体迁移拆迁实施方案》实施三村整体迁移拆迁。中兴街道施官屯村、七家屯村和苏家屯堡村因整体迁移而实施拆迁,拆迁主体为沈*市副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副城新区管委会),拆迁实施单位为沈*市盛顺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23日,沈*市房产局发布《拆迁公告》,将本拆迁区域的拆迁主体由副城新区管委会变更为中兴拆迁办。天元公司的房屋位于拆迁区域内,天元公司是被拆迁人。2011年2月16日,中兴拆迁办与天元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2月22日,中兴拆迁办向天元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2101...(本文书还有5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