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李*与被告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长垣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李*撤回对王*的起诉。原告任**、李*的委托代理人段**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长垣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李*诉称,2014年8月8日10时30分,在新乡市府前路与府西路交叉口,被告赵**驾驶豫g×××××号小轿车与原告任**驾驶的豫g×××××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与乘坐人李*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新乡市公安局交警处理大队认定被告赵**承担事故的...(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