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河南中州集团临颍广源运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晁*,被上诉人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河南中州集团临颍广源运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许**承担。理由:一、本案并非合伙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2009年8月份,李**与许**等六人共同出资入股214.5万元,用于对线路注资,购买车辆,李**与许**等六人的出资挂靠在河南中州集团临颍广源运业有限公司名下(河南中州集团临颍广源运业有限公司按月收取管理费6000元),并于案外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