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陈**、福建省晋*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得香公司”)、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将福建省晋*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址在晋*市安海镇前埔工业区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划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陈**与美得香公司、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晋*市人民法院立案作出调解并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晋*市人民法院查封美得香公司土地一宗。因该宗土地被征收,相应补偿款被法院扣留。陈**、陈**提出异议,晋*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解除扣留该宗土地的相应土地征用补偿款。陈**认为,因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且购房款未全部支付,该厂房买卖合同仅能证明买卖关系,但无法证明土地归属陈**、陈**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陈**、陈**并不当然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征迁导致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已经分离,不得简单适用“房地一体”原则。
陈**、陈**辩称,1.厂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已超额支付全部购房款16720222.5元,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2.2015年9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以后,已于2015年10月24日在泉州晚报发布交易声明,因美得香公司拖欠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100万元,被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查封土地,导致土地未能变更权属登记,该不利后果不应由陈**、陈**承担;3.从厂房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5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