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男,196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李*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1申请再审称,我认可位于光华大厦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之前,我便将房屋变更至我母亲名下,位于克西路府城花园的房子,为了当时办理产权证书便捷,将房屋变更至婚生子李*和名下,故我并不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和故意。位于明园的房产虽然登记于双方儿子李*和名下,但双方都未出资,且房屋已被房产公司收回,实际登记于案外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人民法院对该套房屋作出分割错误。原审中,我要求分割位于新疆生产建...(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