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立即偿还庄*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6万元(实际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自2014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暂计60万元;2.判令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期间,许**以资金周*为由向庄*多次借款共计4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5%,前述事实有许**向庄*出具的四份《借条》为证。现经庄*多次向许**催讨,许**仍未向庄*还本付息。综上所述,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