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泰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物业”)诉被告韩**、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泰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彭**,被告韩**、韩**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弘物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韩**向原告支付负**层车位管理费879750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小区郑州市郑*新区正光路**号行署国际广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运营服***小区负**层负**层各有85个车位归被告韩**、韩**所有。原告负责地下停车场的运营至今,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车位管理费,原告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