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李*1诉被告李*2、第三人李**、李*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原告倪*、李*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被告李*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第三人李**(第三人李*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倪*、李*1、被告李*2分别继承享有位于梧州市万秀区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梧郊集建(1993)字第****号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743760元的六分之一即123960元。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征收补偿款743760元的二分之一即371880元为原告倪*的个人财产,由被告李*2向原告倪*返还。事实和理由:被告李*2与叶**系夫妻,婚后生育了儿子李*4,后叶**于2009年1月11日去世。李**与原告倪*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即原告李*1。后李**于2014年7月19日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李**与案外人李*森等人于2004年5月7日达成《分老屋协议》后,原告倪*与李**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并重建,重建后的案涉房屋于2019年被政府征收,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约743760元。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规定,拆后重建的案涉房屋应为原告倪*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即371880元属于原告倪*的个人财产,另外的二分之一即371880元属于李**的遗产,由二原告和被告依法平...(本文书还有6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