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诉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陈**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钟**、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8日对原告陈**、陈**作出惠国土资监罚[2017]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陈**、陈**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事实,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陈**、陈**退还非法占用的226.2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原告诉称,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惠国土资监罚(2017)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本文书还有3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