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被告刘*、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王*偿还国**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刘*、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刘*、王*因需资金周*,向国**借款150万元,2015年6月18日王*为国**出具了借条,2015年5月15日国**的女儿甘甜按照刘*、王*的指示,将其中130万元借款汇入王*的交通银行账户内,另外20万元由国**现金支付给刘*、王*,自2015年7月27日起,王*按照双方约定于每月的25日向国**支付月利率1.5%即22500元利息,2016年6月4日刘*、王*偿还国**100万元,同时结清该部分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4日期间的未给付利息4355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刘*、王*每月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剩余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即7500元。2015年11月18日,刘...(本文书还有4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