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因与被告大连市人***、大连市甘*******、大连市甘***********、大连市公*******、大连市甘********、大连市国************、大连市甘**************、大连市甘**********强制拆除行为并赔偿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30日,管**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大连市甘井子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约定将甲方开发建设的农*精品园第85号精品园交给乙方经营使用。第一条“标的”约定,“精品园内第85号,建筑面积171平方米,温室大棚58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第三条“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约定,“乙方于2002年9月1日前一次性将地上建筑物使用权买断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付给甲方。”第五条“精品园的交付、验收”约定,“甲方于2002年9月1日前将精品园交给乙方。精品园的房屋建筑为**层混砖浇铸结构,坡屋顶,屋面采用琉璃瓦,塑钢门窗**室内有自来水,24小时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终端设施由甲方负责,初装费及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精品园的质量、性能不低于其他精品园。交付时双方共同验收,乙方若有质量异议,应...(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