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杨**、钟**诉被告(反诉原告)赣州香江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湾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被告香江湾酒店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曾*,被告(反诉原告)香江湾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95万元(以评估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增加一条诉讼请求:4、请求被告退还未交付两间房间租金的自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计9454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杨**、钟**于2015年5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合伙投资经营位于被告酒店**楼御尚名指沐足养生馆,并以原告杨**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房屋设备租赁合同》。《房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酒店**楼全层出租给原告租期六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自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没有按约全部履行合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将整层交付给原告使用,尚有两间房间保留。就该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且多次书面函告要求被告核减未提供房间面积的租金未果。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不予理会的同时,还要求房租上涨,并在未经原告同意,亦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擅自截断原告的水、电供应,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从而造成原告的技师全部离职。原告就被告的过激行为给予说法,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擅自将原告的私人物品搬离他处,导致《房屋设备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香江湾酒店辩称,1、被答辩人钟**主体不适格,《房屋设备租赁合同》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签署,被答辩人钟**非合同当事人,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关于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尚未交付两间房的问题该两间房在合同签订后已实际交付被答辩人使用,且被答辩人使用租赁物后一直足额缴纳租金,也未向答辩人主张相应权利,不存在被答辩人所...(本文书还有8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