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水鑫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麦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泽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宋**、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徐**(作为乙方)与鑫泽矿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石场生产分包协议书》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红崖村开办一家采石厂,将开采人工费分包给乙方……;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作业场地、产品存放场地、设备生产电源、维修配件、生产油料。爆炸物品由甲方统一采购存放,炸药库看管人员由甲方指定(工资由乙方承担);四、产品销售由甲方负责,产品销售出厂时必须由甲方开具的销售出库单据方可出厂,同时该单据甲乙双方各执一联,在承包费结算时以出库单数量为结算标准;五、承包费结算单价片石出库为9元/立方,碎石出库15元/立方,承包费按月结算;六、承包期限为1年,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6日;九、全年生产量必须达到30万立方,如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甲方将给于乙方相应的奖励,如果完不成甲方将给于乙方相应的处罚。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因甲方原因而延误的生产时间(在超过一周*外的甲方将承担乙方人员工资...(本文书还有5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