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11月8日,新蔡农商行以其分别与樊*、陈**于2015年8月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为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樊*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以凡军伟为实际用款人为由追加凡军伟为被告。凡军伟认可该笔贷款,并于2018年11月27日以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新蔡农商行达成调解协议,本院遂作出(2018)豫1729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给凡军伟。后,陈**以原审调解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再审审查,凡军伟承认原审委托事项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授权。遂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期间,陈**对新蔡农商行举证的保...(本文书还有1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