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辩称,我的身份证是被李**用了,贷款三十多万,但我确实没有用钱,不应还款。
孙**辩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我未在新蔡农村商业银行处为任何人借款作过担保,也未签字捺印。保证合同上的电话不是本人电话,担保人照片也非本人,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原审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孙**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8070**********3765约定:“贷款人: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大写):叁拾壹万叁仟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养*;还款来源:农副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本文书还有3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