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余**与被告泉州市泉品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品汇公司)、泉州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泉品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被告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1月6日,本院通知泉州幸福智汇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毅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泉品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第三人智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诚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泉品汇公司、华天公司立即向赖**、余**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其中13.5万元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7月14日为10687.5元;13.5万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7月14日为10153.13元,利息合计20840.63元);2.判令泉品汇公司、华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赖**、余**与泉...(本文书还有5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