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刘**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认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法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莫**、刘**诉称:被申请人系两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从1999年起因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至今一直在抚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从治疗情况反映,被申请人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日常生活必须依赖于医师,属于强制入院的××患者。基于此,为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人身的财产权益,申请人特依法申请:1、宣告被申请人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依法认定上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法定监护人。
被申请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辩称:对申请人申请无异议。
经查,被申请人刘**系申请人莫**、刘**次子。1998年被申请人因恋爱不成精神失常...(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