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xx先后两次将幼女马某某(时年6周*)带至潼南县xx镇xx村xxxx线公路旁石碑处实施奸淫。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xx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拫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23日接受此案,于当日立案并破案。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23日19时许将黄xx抓获。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2年1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在上学的路上,被一个男子拉到一个石碑后面,脱去她的裤子,先后两次对她奸淫。
4、证人刘xx证实,2012年12月21日晚上,她女儿马某某将被强奸的事告诉了她,她将此事告诉了丈夫马xx,并于2012年1...(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