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禹水利公司)与被告中民新能(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建公司)、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九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被告安徽九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异议不成立,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驳回被告安徽九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禹水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中民新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上海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安徽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禹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所施工建设位于鲁*县马楼光伏电站的工程款75万元(以法院实际评估数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民新能公司在鲁*县××楼乡建设马楼**号mwp农光一体化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关站边坡...(本文书还有4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