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康**,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黄*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选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认识并交往,于××××年××月××日在叠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康某乙,现年19岁。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不长,原、被告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因文化素质、生活观念的差异而产生摩擦,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双方不断产生隔阂,这种摩擦、隔阂随着儿子初、高中的教育与择校问题越积越深,并导致夫妻分居和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1月,原告就随同儿子一起在原告的父母家桂林市叠彩区xxx路**号**栋**单元**室居*和生活,而被告则独自在附近的桂林市叠彩区xxx路**号**栋**号房居*和生活,原、被告双方自此开始过着...(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