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袁**、周*、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叶**,被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7844.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7日23时30分,被告袁**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原告袁*行驶至王*村××××与周*驾驶的履带式挖掘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袁*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1天,事故致使原告脾脏破裂、腹膜发炎,后经医院手术摘除了脾脏,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20年7月22日,睢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负次要责任。经查,周*驾驶的履带式挖掘机为被告蒋**、周*共同所有。事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