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王**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厉**,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82470元(实际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8日,原告兰**(兰**和王**是合伙关系)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由被告承建的郭店镇海寨(江南?锦绣城)社区工程的劳务,工程完工日期为原告入场施工之日起六个月。同时约定了工程承包综合单价及违约金(原告若延误工期则按合同价款的日5%计算)。合同生效后,原告带领施工班组及时进场施工,可是因被告的原因(施工材料提供不足、不予支付劳务费等)造成多次停工、延...(本文书还有3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