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秦**、秦**、秦**与被告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秦**、刘**、秦**、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秦**、秦**、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56443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亲属秦*喜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后于2019年6月9日在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去世,新郑*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均认定原告亲属秦*喜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新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9]1131064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亲属秦*喜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后原告向新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赔偿请求,请求仲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本文书还有3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