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郑**、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奇兴公司)、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人王*出庭作证,证实王*于2012年12月28日到奇兴公司取入户单时,看到张**也在场取单子张**提供照片四张、水电费单据、孙*小的撤诉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意欲证实其于2012年12月底即占有争议房屋(二)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坐落于讷河市由奇兴公司给付张**,那么该调解意见是依据何种理由作出的,就是本案确定该房屋归属的依据及对抗力的前提条件;讷河市人民法院(2011)讷商初字****号《民事调解书》是确定该房屋归属的最原始的合意材料尽管该调解书没有确定该房屋的具体位置,但能够证明动迁之际,双方合意的回迁范围和大致位置...(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