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诉称,2001年11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河营村委会)与张**签订了《协议书》,张**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建材城南城77号房屋。因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需要,张**所有房屋在此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张**尚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1月21日、22日,张**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因张**所有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延庆区政府为该项目的征收主体,张**认为拆除行为系延庆区政府所为。延庆区政府强拆时未向张**告知任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决定,亦未经过任何法定必须程序,且张**至今亦未获得任何补偿。张**认为延庆区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不具备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违法...(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