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乐自公路公司)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12日,应急管理部作出应急行复决〔20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第三人荣县燕窝煤业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方式是地下开采,《采矿许可证》一直依法按期延续。2013年12月30日,乐自高速公路建成通车。2016年3月,荣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第三人进行春节后复产复工安全检查,发现第三人鹰窝沟煤矿2201采煤工作面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营。后经专家组分析,继续开采存在重大隐患,建议第三人按照《“三下”规程》的规定进行论证,在论证报告作出前暂停该工作面煤矿开采。
2016年5月3日,第三人按照《“三下”规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上报《关于“乐自高速公路下开采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2016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发文要求依法责令鹰窝沟煤矿立即停止2201采煤工作面生产,并专人监督落实,防止严重后果发生。同日,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第三人发出《关于立即停止荣县燕窝煤业有限公司(鹰窝沟煤矿)2201对拉采面生产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人停止了鹰窝沟煤矿2201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退回至安全区域内,并划设了禁采线。2016年5...(本文书还有5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