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3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泌阳县高店乡白马寺小学干木工主体活。框架每平方70元,砖混每平方55元,还欠工钱34000元,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迟迟不予给付,为此起诉。
被告史**辩称,是高**欠原告的钱,我出的证明条,我只是证人而不是被告。高店乡白马寺小学综合楼主体工程实际承包人是赵*河...(本文书还有1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