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7.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被告合伙做羊买卖生意,散伙后于2020年5月9日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7.5万元,现原告急需资金,被告未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5万元及利息。
刘**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提交的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