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韦**、韦**、韩*、谢**、宜州市庆远镇宜畔村宜畔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宜畔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宜州市庆远镇宜畔村宜畔屯集体自土地承包到户后,把集体耕地分到户承包经营,余下的荒岭、荒地从未分到户,由宜畔屯集体管理使用,使用权属归集体”以及“韩*、谢**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与事实不符。苏**开荒地共有7亩,除了与宜畔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1亩外,另外6亩的使用权尚未明确。在土地使用权未明确前,韦**、韦**、韩*、谢**、宜畔村民小组砍伐苏**的林木,...(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