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袁**因与被上诉人新蔡县古吕*道办事处西郊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郊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郊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袁**、袁**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西郊居委会未答辩。
袁**、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4000...(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