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孔**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华泰保险黑龙江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对本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李**、年**、华泰保险黑龙江分公司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划分责任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李**有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成立。年**超过70周*,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年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配戴头盔及突然转弯,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本文书还有3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