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高路管理处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绥化高路管理处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当。我处已经尽到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高速公路通行、关闭及限速,是由公安交警部门通知高速管理处,我处负责保障高速路面正常通行、路面清雪,对进入高速路面的驾驶员提示限速及警示要求。本案是在高速公路关闭前上诉人已经进入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处不是直接侵权人,且上诉人被认定负事故全责。在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未认定我方负有民事赔偿义务;2、上诉人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条款及诉请的理由,均是行政机关如何管理高速公路及特殊情况下的管理和运行的行政职责,显属行政范围之内,特别是本案中的主体即可看出,巴彦交警大队作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在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任何民事合同的情况下,怎么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件明显属于行政诉讼范围;3、上诉人是该事故中直接责任人(司*)的雇主,其按民事法律关系对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而该司*对于该起事故的责任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其在天气降雪能**较低,超速行驶、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作为本案雇主的上诉人,既不...(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