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再审或发回重审(异地重审,被申请人在长治、晋城势力比较大,除长治晋城外的山西其他城市中级法院均可),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一家国家级审计单位重新对本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私人造价公司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鉴定意见书是伪证,再审申请人有证据在案佐证);3.依法追缴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在合同内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4.本案一审、二审诉...(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