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施*及原审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和原审被告向再审申请人履行给付工资义务;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5年被申请人施*在晋中市榆次区五八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以嘉丰公司名义和鑫韵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时,被申请人施*聘请申请人为工地负责人,并为被申请人提供车辆服务,被申请人承诺年薪20万元,包含车辆相关的费用的一切开销。再审申请人从2015年5月开始进入工地,工作至2017年9月,期间未获得工资报酬。被申请人于201...(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