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白**、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河南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施工款733040.48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濮阳中房公司)承接被告河南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骏达公司)位于许昌市××与××交叉口的“馨景***小区的建设工程项目,随后,被告濮阳中房公司将该项目中2#、3#楼的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24565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终决算付至总造价工程款的96%,余额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两年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增加合同价款275937.48元,合同总金额变更为2732437.48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濮阳中房公司陆续支付原告1999397元,下欠733040.4...(本文书还有4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