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双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隆昌安帮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京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双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于2019年12月5日才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且一审法院给予上诉人举证期限仅为1天,答辩期只有3天,违反了法定程序。2、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息1%逾期利率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一审法院判决按月利率2%判决支付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应当予以纠正。
湖北隆昌安帮商贸有限公司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