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冮毅、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沈房依申请(2019)51号《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告知原告:你申请公开的沈河区东滨河路听雨里棚户区改造《拆迁条件审批表》属于过程性的请示报告性质的信息,我局不予公开。
原告李**诉称:2019年7月17日,原告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具体内容见申请表),被告作出沈房依申请(2019)51号《答复》,狡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的请示报告性质信息,不予公开”。被告拒绝公开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信息,即行政效力已发生外延的《拆迁条件审批表》,违反《信息...(本文书还有2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