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安庆沐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申请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安庆市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原告不服该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理由如下:被告提供的《外加工承揽合同》落款时间晚于原告入场工作时间,也晚于刘*在该厂承包业务的实际时间,其真实性、客观性无法确定,据存在为应付仲裁、诉讼临时炮制的可...(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