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
被告檀传霞。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钟*,系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诉被告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9月30日追加了檀传霞为共同被告。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2015年3月12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冯**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原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2014年11月18日的庭审,现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了2015年3月12日、11月20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其与被告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于**自2004年起建立借贷关系,由原告出借资金给该两名被告。至2013年3月14日,被告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书及欠条各一份,确认最终所欠原告金*,并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作出承诺。嗣后两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告于**与被告檀传霞系夫妻关系,被告于**所借款项均用于与被告檀传霞的家庭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1、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757,888元;2、支付上述款项自2013年6月1日至三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5计算的利息损失;3、支付担保费26,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有关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金诚船务有限公司辩称,其确实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有款项...(本文书还有5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