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薛*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蒋**和蒋**均系封丘县荆隆宫乡丁庄村人。2012年4月份,蒋**和蒋**协商各自出资12万元合计24万元作为首付款,采取分期2年付款的方式,合伙购买了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用于经营运输生意,车牌号:豫g******3,每月缴纳月供款11666元,薛**、薛*二双方各自负担一半,该买卖合同以蒋**的名义签订。合伙营运期间,薛**、薛*二双方共同经营,每月的盈利在扣除必要的开支和车辆月供款后,下余利润双方平分。薛**、薛*二双方合伙经营一年左右的时间后,在2013年3月22日,经蒋*太中间说和,双方达成散伙协议,协议约定蒋**退出经营,涉案车辆归蒋**一人所有,蒋**退还蒋**10万元,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蒋**在该协议上作为甲方签字认可,未显示蒋**的签字。庭审时,蒋**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予以认可。签订协议时,蒋**未缴...(本文书还有3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