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景逸纸箱厂(以下简称“景**”)、阮**、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被告阮**、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景**、阮**、曾**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2929.74元;2、判令被告景**、阮**、曾**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双方约定月结30天,超期每月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总欠款32929.74的30%即9878.92元,现以欠款32929.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景**、阮**、曾**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景**、阮**、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阮**代表被告景**与原告签订《纸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景**向原告购买纸板。同月,被告阮**、被告曾**以被告景**实际经营者及投资者名义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表示愿意对被告景**欠原告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2018年3月,被告阮**与原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景**欠原告货款185380元。2018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景**、阮**签订《还款保证书》,各方确认截至2018年6月2日,被告景**欠原告货款...(本文书还有5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