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陈**、陈**、戴**、连**、周**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黄**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要求对德化县浔中民用爆破品服务队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11日,被申请人连**向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成立德化县浔中民用爆破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2011年6月9日,服务队的投资人变更登记为陈**。2013年3月20日,经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服务队被注销登记,但服务队名下资产尚未进行清算,其中包括位于德化县浔中镇龙岸格古寨坑贡山原茶园(俗称11号山)的爆炸物仓库。
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6民初****号,(2018)闽05民终****号民事判决确认服务队的资产实际由黄**与陈**、陈**、连**、戴**、周**共同出资基建,并认定服务队实际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且黄**享有该服务队**号%的份额。
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