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双江伟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伟途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10000元;2、判令被告伟途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84628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伟途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伟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伟途公司因资金周*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伟途公司出借...(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