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马*、韩**、马**、讷河市华光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被告韩**、马*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韩**无证驾驶,又因乘车人李**经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1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