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鑫泉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鑫泉公司之间的运输事实及是否欠其运输的有关事实在庭审中发表具体意见。如果存在拖欠运输的事实,鑫泉公司认为基于二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及黄骅法院的判决(2019)冀0983民初****号、(2020)冀0983民初****号判决,运费也应由华晨公司承担,鑫泉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华晨公司辩称,1、华晨公司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参与本案诉讼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满驰公司诉称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系指向2018年8月满驰公司与另一被告鑫泉公司所签订,该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满驰公司、鑫泉公司,不涉及其他主体,即使鑫泉公司与华晨公司存在合作经营等法律关系,但在华晨公司未向满驰公司直接确认承担案涉债务的情况下,本案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华晨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亦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